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经一路黄庄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7957F。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怡和城市广场A栋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7082637Q。
法定代表人:李中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阜阳市颍东区(2021)皖1203执1474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7312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宇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