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931号
原告:安徽省森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三清路南侧、颍淮大道东侧恒大绿洲小区1#商业1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婕,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怡和城市广场A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侠,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森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森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森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晓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