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879号
原告:代树东,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凯强,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凡伟,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7082637Q,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怡和城市广场A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侠,该公司经理。
原告代树东与被告孟凡伟、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代树东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树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树东撤回对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魏田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