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296号
原告:高建丰,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赵梅影,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均,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高建丰的姐夫。
被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娇,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威,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赵西军,男,汉族,1993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安徽简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西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建丰、赵梅影与被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依据被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安徽简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西军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高建丰、赵梅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建丰、赵梅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丰、赵梅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丰、赵梅影负担。
审判员 王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