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建丰、赵梅影等与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296号
原告:高建丰,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赵梅影,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均,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高建丰的姐夫。
被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娇,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威,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赵西军,男,汉族,1993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安徽简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西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建丰、赵梅影与被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依据被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安徽简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西军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高建丰、赵梅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建丰、赵梅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丰、赵梅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丰、赵梅影负担。
审判员  王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