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25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颐景园5#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1816014D(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0902089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555402.28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4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朱林
审判员*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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