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詹可辉、童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42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詹可辉,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童景波,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342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詹可辉与童景波、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421民终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入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