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413号之四
申请人:***,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程健桥,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34285R。
法定代表人:周仲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商业街M16-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679055。
法定代表人:黄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皖1621民初54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9015785元,或查封了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查封已无必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901578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