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413号
申请人:***,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程健桥,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34285R。
法定代表人:周仲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商业街M16-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679055。
法定代表人:黄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15785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349923180402000187)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9015785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