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1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泉区河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仲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向前,北京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景波,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寿春,居民。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