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委托代理人:***,男,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维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1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姚斌
审判员孙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