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2财保7号
申请人:***,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5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8553-4。
法定代表人:韩记,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或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胡某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六安市磨子潭路以东义乌小商品市场三期6#楼房产(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胡秀云所有坐落于六安市夹铺的房产(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宋华祥
审判员  谢宝平
审判员  李庆康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傅 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