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涡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1民初21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涡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涡阳县。
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熊国洪,县长。
被告: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涡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涡阳县人民政府、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860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