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1民初21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涡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涡阳县。
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熊国洪,县长。
被告: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涡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涡阳县人民政府、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860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