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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4民初2136号
原告:**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
原告**和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欣
人民陪审员*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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