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刘集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莱特名苑1号楼2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2999788G。
法定代表人:房继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广德,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五河县刘集中学,住所地:五河县东刘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敬民,该校校长。
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五河县刘集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32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6899.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0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委托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门 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