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11民初2700号
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强
书记员 董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