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民初144号
原告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五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系五建公司破产程序中衍生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处理当事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伟荣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法官助理施思
书记员梅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