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2670号
原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花 蕾
人民陪审员 白 雪
书 记 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