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21民初7440号
原告怀远县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怀远县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