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汽车工程学校、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蚌埠汽车工程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吴湾路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00677589670U。
法定代表人:焦福才,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莱特名苑1号楼2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2999788G。
法定代表人:房继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选,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汽车工程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汽车工程学校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蚌埠汽车工程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朱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意鑫
书 记 员  胡晓明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