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3民初2517号
原告:蚌埠市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立新北路曹庄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RKJ495N。
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刚,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33P。
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蚌埠市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蚌埠市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永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栋梁
书 记 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