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六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2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西白菜园33号都市名园303室。
被执行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
南京六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1122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六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将另行向原告南京六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南京六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0000元。2、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有保险、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展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辛明友
审判员  王立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