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4991号
原告:安徽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6区16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018720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娟,上海九泽(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航华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774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3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