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413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3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6683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夜,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玫
人民陪审员 高 俊
人民陪审员 石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