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1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6号-2号。
法定代表人: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0612.44元,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10612.44元。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赵剑平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