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314号
原告:***,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朱长娥,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3978W。
法定代表人:刘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倩,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