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2执245-2号
申请人:***,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3978W,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凤凰国际A座24层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1315529950013085528542。
法定代表人:刘建安,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皖0302执2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513号蚌埠大厦805#的房产(产权证号21××50)。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513号蚌埠大厦805#的房产(产权证号21××5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