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710号

原告:***,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系***儿子),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翔,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3978W。

法定代表人:刘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敏,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翔、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