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710号
原告:***,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系***儿子),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翔,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3978W。
法定代表人:刘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敏,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翔、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