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03执879号之一
申请人: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51号判决,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06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年息11.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4502元,由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蚌埠农商银行营业部的账户20000260951110300000018存款100117.0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世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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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