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异84号

异议人:**,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金运红,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006372-8。

法定代表人:金文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照才,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运红、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共有的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款的查封,该项目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的拆迁补偿款271512.10元应归申请人**个人所有,由申请人**领取。事实和理由:2000年4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2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蚌埠市容(219m)、凤阳东路223号一单元601房屋一套,离婚后夫妻双方各享有50%份额。

2015年,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70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6月26日,贵院执行局作出(2016)皖0303执第3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金运红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安置房及其拆迁补偿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拆迁安置房及其拆迁补偿款系离婚协议载明的凤阳东路商铺和住宅拆迁安置,系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享有50%的份额。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对此事实作出明确约定。

案涉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债务属于金运红个人债务,不应当查封申请人**的财产。贵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划扣了2014年至2020年8月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再次余留拆迁补偿款271512.10元。如贵院无法执行回转,无法将已划扣金额的50%返还申请人**,请贵院立即解除对拆迁项目的查封,2020年9月之后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全部归申请人**个人。

直至申请人**领取的拆迁补偿金额和贵院已执行划扣金额相等后,贵院再按法律规定,对拆迁款进行分割,执行其中的50%。

本院在审理查明期间,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婕

审判员 刘心乐

审判员 莫富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籽玉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异84号

异议人:**,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金运红,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006372-8。

法定代表人:金文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照才,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运红、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共有的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款的查封,该项目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的拆迁补偿款271512.10元应归申请人**个人所有,由申请人**领取。事实和理由:2000年4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2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蚌埠市容(219m)、凤阳东路223号一单元601房屋一套,离婚后夫妻双方各享有50%份额。

2015年,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70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6月26日,贵院执行局作出(2016)皖0303执第3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金运红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安置房及其拆迁补偿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拆迁安置房及其拆迁补偿款系离婚协议载明的凤阳东路商铺和住宅拆迁安置,系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享有50%的份额。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对此事实作出明确约定。

案涉被申请执行人金运红债务属于金运红个人债务,不应当查封申请人**的财产。贵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划扣了2014年至2020年8月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中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蚌埠市龙子湖区改造项目再次余留拆迁补偿款271512.10元。如贵院无法执行回转,无法将已划扣金额的50%返还申请人**,请贵院立即解除对拆迁项目的查封,2020年9月之后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全部归申请人**个人。

直至申请人**领取的拆迁补偿金额和贵院已执行划扣金额相等后,贵院再按法律规定,对拆迁款进行分割,执行其中的50%。

本院在审理查明期间,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婕

审判员 刘心乐

审判员 莫富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