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37284。
法定代表人:金文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59696.5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増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