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37284(1-2)。
法定代表人:金文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