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0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887520。
法定代表人:兰清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的质保金58万余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的质保金58万余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李 群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