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10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七公里处(长青派出所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6栋7层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作出的(2021)粤1802民初14538号、(2022)粤18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173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30日起以241731.5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1921元;三、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并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粤RVP×**号车辆及银行存款2677元,该车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止),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银行存款2677元本院依法扣划并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10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