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恢345号 申请执行人: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780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887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