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57号之一
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5幢1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七公里处(长青派出所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533弄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