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玉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福海,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皖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洪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宜海,该姑孰副总裁。
本院受理的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124执2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