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24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庆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7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班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24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庆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7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班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