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24执2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晴霄路19号华泰汇景10幢酒店第四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31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同乐东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JL5H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9660842元,已执行459972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和传统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已预查封被执行人办公用房共22间,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班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