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18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玉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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