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387号
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晴霄路19号华泰汇景10幢酒店第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何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谭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税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0991.5元,由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