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385号
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晴霄路19号华泰汇景10幢酒店第四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317C。
法定代表人:何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5812G。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3.50元,由原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