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44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317C,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晴霄路19号华泰汇景10幢酒店第四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