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兰县绿珠坡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6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90284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麓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31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兰县绿珠坡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永模村那路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EY9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公司)、东兰县绿珠坡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终1638号民事裁定,冻结东珠公司、东兰县绿珠坡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1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东珠公司对本院实际冻结款项超出110000000元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8日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东珠公司异议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在中信银行无锡××支行账号7352********的银行账户存款超标的2000万元范围的冻结措施。事实和理由:**公司在二审期间于2022年2月22日向贵院申请保全,根据贵院2022年3月22日《保全财产情况告知书》,保全情况:1、冻结东珠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无锡××支行账号7352********的存款110000000元,实际冻结85641160.05元;2、冻结东珠公司名下广发银行无锡××支行开户账号为9550********的银行账户20000000元。即截止2022年3月16日,本案冻结东珠公司名下的以上两银行账号存款已将近110000000元。自2022年3月16日起,东珠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7352********持续有巨额存款进账,导致本案实际总冻结金额为1.3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程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精神,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尽量采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东珠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超标的20000000元范围的查封冻结措施。 **公司、东兰县绿珠坡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东珠公司、东兰县绿珠坡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终1638号民事裁定,冻结东珠公司、东兰县绿珠坡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1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2)***1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保全申请人**公司财产保全情况:一、网上冻结被申请人东珠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52********的存款110000000.00元,实际冻结85641160.05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6日止;二、网上冻结被申请人东珠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550********的存款20000000元,实际冻结2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8日止。 2022年4月29日,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出具(2022)***12号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回复本院:截至2022年4月29日15时35分,东珠公司账号7352********的余额为189245804.93元。2022年5月6日,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出具(2022)***12号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回复本院:截至2022年5月6日10时14分,东珠公司账号7352********被本院在线冻结,冻结时间2022年3月16日10时52分,冻结金额110000000元。2022年5月18日东珠公司向本院提出本异议案,提出如上所述异议请求。 本案焦点问题为本案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财产。 本院认为,诉讼保全是为了担保民事判决的执行,避免紧急情况下债权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为债权人提供预先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公司申请保全东珠公司财产数额为110000000元。根据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2022年5月6日出具(2022)***12号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回复,截至2022年5月6日,东珠公司账号7352********被本院在线冻结,冻结金额110000000元。同时,本院(2022)***1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确认网上冻结被申请人东珠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550********的存款20000000元,实际冻结20000000元。综上,本案中本院分别冻结东珠公司在中信银行和广发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共计130000000元,超过了**公司保全请求额11000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因此,异议人东珠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550********的存款20000000元冻结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