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41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111号王***B1幢四层419-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31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同乐东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JL5H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滁州市精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8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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