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124民初1203号
原告:徐自长,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青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902217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自长与被告安徽青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自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青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自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庐江县万山镇三环路绿化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瓦工劳务。至2018年春节前,经双方结算,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原告劳务工资为10650元,其中大工为45.5个工日,单价200元/工日,计9100元;小工为15.5个工日,单价100元/工日,计1550元,被告已付650元,下欠10000元,被告在结算单上**确认,并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下欠的劳务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
安徽青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瓦工劳务。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共计10650元,被告在“工程进场瓦工结算清单表”上**确认。后被告给付650元,尚欠10000元,余款经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差欠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有被告**确认的“工程进场瓦工结算清单表”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给付时间,所以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青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自长劳务报酬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青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