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8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76273-4,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栋20层(东方国际)。
法定代表人:孔腊喜。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35264.90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3430.00元。执行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冰
审判员付友
审判员倪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