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154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栋20层。
法定代表人:孔腊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
负责人:***,局长。
被告: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袁玉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获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235、236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