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262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和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0633,住和县。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新世界****。
法定代表人:孔腊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家成,局长。
被告: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和县历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玉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