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262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和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0633,住和县。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新世界****。

法定代表人:孔腊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家成,局长。

被告: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和县历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玉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