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80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和县。
原告:范军,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0633,住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新世界****。
法定代表人:孔腊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家成,局长。
被告: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和县历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玉好,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军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范军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军负担。
审 判 长 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