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0523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范军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和县和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77695.63元,其中执行款1517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